北湖检察:此“花”非彼“花” 涉嫌犯罪要被抓
2024-05-11 17:56:2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翔 | 作者:廖婵 | 点击量:11343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廖婵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赠送鲜花已变得日常化、随意化,在节日、日、纪念日等有意义的日子里,单送一束鲜花反而显得有点“寒酸”、没有“新意因此在花束中插入人民币点缀、用人民币折成花束等方式逐渐风靡网络,也成为了犯罪分子用来转移赃款的新手段。

近日,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以购买网红人民币鲜花礼盒的方式转移赃款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4年1月下旬,陈某、陈某飞(另案处理)开车带领犯罪嫌疑人廖某云和廖某华(另案处理)从宜章前往郴州城区内的花店。陈某、陈某飞在车上使用微信联系花店老板,以自己求婚需购买花束为由让老板发送店内鲜花款式,询问老板能否将现金放入花束并制作成礼盒,得到肯定答复后,称自己的支付宝和微信限额,人在高速上不方便去取款,诱骗花店老板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上线汇入的赃款并取现后放入事先指定款式的鲜花礼盒中,又称本人还没下高速,让自己的叔叔代为领取花盒。于是,陈某、陈某飞指使廖某云、廖某华下车前往花店领取装有上游犯罪资金的花盒交给陈某、陈某飞二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廖某云明知陈某、陈某飞为违法犯罪活动洗黑钱,为赚取好处费,仍帮助二人领取现金花盒,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察官提醒:莫要为了蝇头小利,去做不符合常理的事。正如本案中的廖某云为了赚取200元的好处费,便帮陈某、陈某飞跑腿领花,明明二人都在花店门口,下车几步路的距离为何还需要付钱让人跑腿?得知陈某等人为违法犯罪活动洗黑钱,又不愿放弃这种轻松来钱的工作,须知天上不会掉馅饼,免费的馅饼可能会带来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稿: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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